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1:51:08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未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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