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未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造成洗钱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