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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5:51:52
杭州执业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号:18768183134)。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律师。被告:裴某;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以现金交付方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共计550000元,(无转账凭证)。被告就前述借款分别于2013年1月1日(确认借款本金20万元)、2013年12月28日(确认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4年3月6日(确认借款本金2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予以确认。本案难点。1.借款合同上注明交付方式为转账交付,与原告实际交付方式不符,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互相矛盾。2.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无对应的取款凭证,且金额较大,存在不被法官认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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