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13:41:41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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