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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预防应考虑的问题有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3: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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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预防应考虑的问题有什么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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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

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

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

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

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4)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继续使用权人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享有该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1993年7月1日后使用的服务商标,无继续使用权;继续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引起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该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相区别。

如何预防商标侵权

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

我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

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

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

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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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预防应考虑的问题有什么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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