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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9 08:39:31
不是的,要约的约束力也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主要有四中情形: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2.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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