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7:57:27
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及保证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和第六百八十五条,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可通过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形式成立。具体保证范围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企业分立等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法律分析;一、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如何约定。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可以写债权的种类、数额等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