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及保证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和第六百八十五条,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可通过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形式成立。具体保证范围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企业分立等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如何约定
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可以写债权的种类、数额等等内容。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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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法律对连带责任有明确规定,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企业分立等情况下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