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0:33:29
裁判要旨股东延迟出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形,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如果该股东补足的出资款项并未实际应用于公司的运作以及为公司产生利润,则其仍无权获得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案情简介;一、2011年8月5日,某建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某建设公司提前解散、终止经营的初步规划”。二、截至2011年11月29日,戴某某已经实际出资15万元,2011年12月2日,经某建设公司催告,戴某某补缴出资51.36万元。三、2011年12月7日,某建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提前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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