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股东延迟出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形,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如果该股东补足的出资款项并未实际应用于公司的运作以及为公司产生利润,则其仍无权获得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案情简介
一、2011年8月5日,某建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某建设公司提前解散、终止经营的初步规划”。
二、截至2011年11月29日,戴某某已经实际出资15万元, 2011年12月2日,经某建设公司催告,戴某某补缴出资51.36万元。
三、2011年12月7日,某建设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提前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四、2012年8月17日,某建设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同意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二、因戴某某未按公司2011年11月底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履行足额补缴义务,现决定其补缴的51.36万元,因未参与实际经营,故不参与清算利润的分配,51.36万元退回;三、同意对清算后的可分配利润按各股东的原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四、同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按出资额收回投资。戴某某在表决时同意注销公司登记,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五、后戴某某向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建设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股东按出资额收回投资”部分无效。一审支持了戴某某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向市中院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延迟出资无疑是一种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股东延迟出资的,公司当然可以对其资产收益权进行合理限制。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判断该限制的合理性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考虑该股东各阶段的出资,根据该阶段出资时长占总认缴出资时长折算为公司实际利用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如果该股东补足的出资款项并未实际应用于公司的运作以及为公司产生利润,则其仍无权获得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此时,公司按照该股东补足出资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决议合法有效。实务总结
股东延迟出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形,股东会可以对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但此种限制要合理。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判断该限制的合理性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考虑该股东各阶段的出资,根据该阶段出资时长占总认缴出资时长折算为公司实际利用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如果该股东补足的出资款项并未实际应用于公司的运作以及为公司产生利润,则其仍无权获得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因此,股东应当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不要认为只要在公司清算前出资,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判决书论述: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某建设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亦约定,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故前述条文中的“出资比例”理应指向实缴出资所占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同时,某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