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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0 00:41:43
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时,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季度预缴,律师解答指出,企业应按照财税[2009]13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不能在季度预缴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法律分析;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怎样执行,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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