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时,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季度预缴,律师解答指出,企业应按照财税[2009]13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不能在季度预缴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法律分析
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怎样执行,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
【律师解答】
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不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应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季度预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减: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损失-加: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由此可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有关。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小型微利企业面临着季度预缴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很多小型微利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导致季度预缴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在2021年出台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小型微利企业解决季度预缴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结语
根据律师解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时才能按照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不能在季度预缴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