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18:31:43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继承小额财产,现就本市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参考。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证券、养老金、公积金、金融产品等动产。(二)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三)小额财产的开户、登记或保管单位限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相关机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二)继承关系较为复杂的。(三)小额遗产的登记或者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市的。(四)申请人在本市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第四条本公证事项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申请人一般应遵从以下顺位。(一)配偶。(二)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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