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继承小额财产,现就本市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参考。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证券、养老金、公积金、金融产品等动产;
(二)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三)小额财产的开户、登记或保管单位限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继承关系较为复杂的;
(三)小额遗产的登记或者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市的;
(四)申请人在本市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第四条本公证事项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申请人一般应遵从以下顺位: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在先顺位的申请人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后一顺位的申请人办理。
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公证时,一般应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公证机构在受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申请时,应当通过重庆市公证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并确认以下证据及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公证员应在询问笔录中重点告知以下内容:
(一)本公证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额财产;超出本意见所指小额财产上限的动产、财产权利及不动产,按继承权公证办理。
(二)本公证仅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领取及保管财产的资格;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财产的最终所有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书面承诺,其领取小额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与银行、相关单位和公证机构无涉。
第十条本公证一般适用形式审查,公证员认为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本公证文书按指导意见所附格式和内容出具。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市公证协会民事公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书参考文本(本承诺书作为卷内材料归档,
不作为公证书附件)
2.公证书参考文本
以上是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