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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7:1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对于补领户口本的情况,如果是因遗失而补领的,原户口本仍可使用,但不得冒用;如果是因损坏而换领的,旧户口本将被作废。违反规定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法律分析;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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