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7:31:05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但一审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请示了二审。二审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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