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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7: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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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但一审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请示了二审。二审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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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但一审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请示了二审。二审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但一审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请示了二审。二审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一审认为甲有权收回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认为,既然认为诊断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

一、什么是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履行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相对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为新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价值6000元的用餐合同。用餐10天后,乙向甲付款。但9天后,甲有事去美国出差要30天才回来。甲通知乙,乙把该款付向甲的采购商丙,丙为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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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但一审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请示了二审。二审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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