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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6:30:22
一位年近80岁的陈老太曾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刘某,并委托其全权办理拆迁事宜。但在拆迁办公室与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陈老太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但刘某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最终,陈老太诉诸,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经过多次调解无果,认定陈老太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其丈夫的个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法官点评表明,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法律分析;陈老太已经年近80岁,她有四个孩子,在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她和儿子刘某曾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刘某。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刘某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刘某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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