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年近80岁的陈老太曾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刘某,并委托其全权办理拆迁事宜。但在拆迁办公室与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陈老太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但刘某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最终,陈老太诉诸,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经过多次调解无果,认定陈老太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其丈夫的个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法官点评表明,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
法律分析
陈老太已经年近80岁,她有四个孩子,在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她和儿子刘某曾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刘某。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刘某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刘某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两日后,老两口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刘某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而无法办理,并将70余万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陈老太诉讼,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陈老太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其丈夫的个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陈老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慰抚、优抚、扶贫、移民安置、社会福利、慈善活动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慰抚、优抚、扶贫、移民安置、社会福利、慈善活动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在本题中,陈老太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原则,因此其赠与合同有效。另外,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补偿。由于刘某已经接受了陈老太的房产赠与,因此刘某有义务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将拆迁补偿款返还给陈老太。
若刘某未能按时履行返还拆迁补偿款的义务,陈老太有权利向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和拆迁法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陈老太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有效,刘某需返还拆迁补偿款。
结语
根据上述案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在本案中,陈老太的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撤销。同时,认定刘某侵犯了陈老太的合法权益,判决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这体现了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