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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7:19:32
行政裁定书(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501号 原告慈溪市天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孟军,董事 行政裁定书(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501号原告慈溪市天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孟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霞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综合处审查员。委托代理人聂春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法定代表人何享健,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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