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09:13:15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等主要形式。此外,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还可以制作裁定来处理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程序事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法律分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诉主要形式。同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项也可以制作裁定。例如,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等。一、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立案。二、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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