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等主要形式。此外,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还可以制作裁定来处理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程序事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诉主要形式。同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项也可以制作裁定。例如,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等。
一、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立案。
二、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裁定主要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停止执行、保全财产、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作出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学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