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28:31
【事实理由】;2020年3月30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装卸工作,每日工资为150元/天。同年4月1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0年4月2日至5月20日。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住院生活费630元。2021年7月1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8月13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为九级。2021年9月3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被告2020年10月2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原告处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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