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2020年3月30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装卸工作,每日工资为150元/天。同年4月1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0年4月2日至5月20日。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住院生活费630元。2021年7月1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8月13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为九级。2021年9月3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被告2020年10月2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原告处上班。
被告在原告未参与的情况下,自行鉴定九级伤残,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现在的伤情已经痊愈并恢复功能。仲裁时,原告向仲裁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伤残等级,未被理会,仲裁按照伤残等级九级赔付明显不公。
【争议焦点】
员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否向仲裁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被告2020年3月30日至原告处工作,2020年4月1日受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故其工伤待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称其未收到《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对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为九级伤残不认可,仲裁中,原告曾以被告的伤情已经痊愈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未被准许。本案庭审中,又以其未收到《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在仲裁庭审时,原告已知晓伤残鉴定结果,但未向鉴定机构申请复检,该鉴定结论书已经生效,其要求对被告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仲裁委认定被告月工资为3300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9700元(3300*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40元(83520/12*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40元(83520/12*9)。本案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GW323号裁决书,裁决:1、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医疗费11884.43元、鉴定费13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9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00元;3、原告支付被告护理费1213.8元;4、驳回被告其余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1、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于2020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
2、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被告郝某支付医疗费11884.43元、鉴定费13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9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00元;
3、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被告郝某支付护理费1213.8元;
4、驳回被告郝某的其余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