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2:05:02
法律分析。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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