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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三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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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三胎?

法律分析。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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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法律分析:

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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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三胎?

法律分析。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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