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1:07:13
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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