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9:36:55
案例;孟XX父亲孟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子女抚养:孟XX归男方孟某抚养,女方杨某某不承担孟XX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2013年8月孟XX起诉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超过1000元的教育费、医药费由其承担一半,直至当事人工作。离婚时杨某某没有工作,后在某某超市某某东路店工作,工资1260元/月,孟XX父亲系江苏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员工,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实发工资3763.6元。判决结果;杨某某自2013年9月起至孟XX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孟XX抚养费300元/月。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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