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孟XX父亲孟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子女抚养:孟XX归男方孟某抚养,女方杨某某不承担孟XX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2013年8月孟XX起诉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超过1000元的教育费、医药费由其承担一半,直至当事人工作。
离婚时杨某某没有工作,后在某某超市某某东路店工作,工资1260元/月,孟XX父亲系江苏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员工,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实发工资3763.6元。
判决结果
杨某某自2013年9月起至孟XX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孟XX抚养费300元/月。
案件分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杨某某与孟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孟XX由孟某抚养,杨某某不负抚养费的条款,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因当事人约定而规避。故孟XX要求杨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在大多数情况中法律一般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的,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过,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规定,约定是无效的,虽然约定不给抚养费不至于无效,但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得因当事人约定而规避,不得损害孩子的利益。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另外法院一般只支持实际发生,已经确定的费用,所以针对将来孟XX所说的1000元以上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因为并实际发生,所以一般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