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0:32:3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时间,本案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疑义。对于工作场所,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定义为“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该定义是比较准确的,可以按照该定义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本案陈某受伤地点因而应属于工作场所。此外,工作场所不是工作岗位。场所是个自然概念,表示空间范围;岗位是个社会概念,表示工作职责。场所的概念要远远大于岗位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不是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因为不在工作岗位上就认为其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不是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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