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8:51:50
1、案情简介。杨某于2009年11月27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一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也未为杨某参加社会保险,杨某于2013年1月起在河南省南阳市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杨某患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01.67元/月。2015年6月29日,杨某称因膝盖疾病导致下肢瘫痪,向科技公司请假至同年7月20日。因需住院治疗,2015年7月18日杨某向部门主管发短信请求继续请假,科技公司确认收到短信,并于同年7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2月16日在多个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65632.08元。双方确认杨某上班至2015年6月28日2、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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