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8:47:19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且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显然,在同等涉案金额情况下,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量刑大幅减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