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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8:58:0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对于特别严重贪污受贿犯的刑罚措施,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之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原法律规定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隔离罪犯方面有作用,但在西方国家存废仍存在争议。法律分析;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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