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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1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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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对于特别严重贪污受贿犯的刑罚措施,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之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原法律规定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隔离罪犯方面有作用,但在西方国家存废仍存在争议。法律分析;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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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对于特别严重贪污受贿犯的刑罚措施,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之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原法律规定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隔离罪犯方面有作用,但在西方国家存废仍存在争议。法律分析;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对于特别严重贪污受贿犯的刑罚措施,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之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原法律规定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隔离罪犯方面有作用,但在西方国家存废仍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终身监禁包括的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结语

终身监禁,作为对贪污、受贿等极其严重罪行的刑罚执行措施,具有隔离罪犯、保护社会的功能。然而,长期监禁也给罪犯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损害,不利于改过自新。在西方国家,对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有所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终身监禁,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终身监禁的实施需要平衡对罪犯和社会的考量,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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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对于特别严重贪污受贿犯的刑罚措施,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之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原法律规定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隔离罪犯方面有作用,但在西方国家存废仍存在争议。法律分析;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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