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29:30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5)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均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含义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