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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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 17:29:30
中国民法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5)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均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含义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
导读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5)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均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含义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均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含义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计划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3)当事人有权约定解决纠纷的条款,明确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给予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使之恢复未受损害的情况下所应具有的状况。这一原则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它只适用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四)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个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应当均等;(2)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要对等,公平合理,不能 显失公平;(3)民事主体之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 都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民事责任。(五)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 规避法律。(六)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充分地行使民事权利,并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这些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侵害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司法机关给予最终的保障。(七)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八)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九)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计划的原则。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经济进行组织和管理,以保证其按比例地发展。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服从国家计划,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秩序。
中国民法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5)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均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含义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