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5:39:28
律师解答。(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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