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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没收物品如何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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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没收物品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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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解答。(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律师解答: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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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没收物品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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