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8:30:09
【说明】;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2年3月3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可后台留言,我们会尽快联系您,发送全文。【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应理解为内部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来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未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意,虽然违反了上述规范,但不应据此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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