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1:40:09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贷款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批准。(2)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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