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6 02:54:17
证人证言、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或不在场,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都是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分析;人证,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不知情。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其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不在场,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都是可以的。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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