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1:39:10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额如下:(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第六条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批准执行。其中经和省批准的重点贫困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条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第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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