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1:44:06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需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而定,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个人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法律分析;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