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42:53
即使被告只有一套房,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法院可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履行债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居住房屋为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分析;1、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而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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