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被告只有一套房,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法院可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履行债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居住房屋为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而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告的关系:能否同时担任?
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告是不可能同时担任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而被告则是指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益的一方。申请人是主动发起财产保全申请的一方,他们寻求法院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被告则是被申请人指控为侵害其权益的一方,他们需要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进行辩护。因此,根据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告通常是不会同时担任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做出特殊的安排,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总的来说,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告通常是不可能同时担任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和被告通常不会同时担任,因为他们分别代表了权益保护和辩护的角色。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做出特殊安排。总的来说,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告通常是不可能同时担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