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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09:50:17
2007年5月,被继承人张某与被告苏某共同出资成立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张某与苏某各出资250万元,双方持股比例各占50%。2007年8月,经股东会决议,被告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550万元,张某与苏某各追加投资25万元,增资后,双方持股比例仍各占50%。二、被继承人张某于2014年5月30日死亡;张某的父亲、母亲分别于2012年1月25日、2005年6月15日死亡;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女儿,儿子,本案原告。三、张某生前对被告XXX有限公司的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该股权为张某生前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进行约定。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原告要求确认其股权份额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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