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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1:02:47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法律分析;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将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节选)。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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