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
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将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同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工伤人员需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即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2. 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如果工伤人员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他们是可以同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的。但是,如果他们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不能同时领取。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工伤人员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则不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在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人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因此,工伤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伤残等级和养老保险待遇,以便及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