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22:33:51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主体的认定应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确保环境权保护获得可诉性。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应扩大,不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应涵盖所有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侵权的类型,环境侵权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众之诉、环境受害人之诉和环保机关或组织之诉。尽管某些特别法已确认环保机关或组织之诉的合法性,但《民诉法》尚未明确相关规定。法律分析;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围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辩,其核心就是为了使环境权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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