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9:02:23
案例。王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2850万元,以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期限为一年,王某亲自在合同上手写“以王某借据为准”,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张,明确“收到张某现金2850万元,其他约定见借款合同”。事后,张某以自己名义分两笔向王某转账700万元和800万元。后张某向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其利息,王某抗辩称张某实际提供借款1500万元,剩余1350万元为利息。一审时,张某提供了收据和借款合同,称1350万元为现金支付,并未告知具体明细,王某提供了转账凭证;二审时,张某交代了1350万元现金的支付明细。——选自最高人民审判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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